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同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学校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当年奖学金评定达到学校三等奖学金标准及其以上;
(七)家住偏远农村地区、具有城镇低保、父母双双下岗、孤儿等无经济来源,生活俭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辅导员通过各种形式调查情况,提出意见,报二级学院领导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二级学院审核结果,提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每年将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对于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品行不端正,违反校规校纪;丧失学籍和转学者,学校有权提出终止对其奖励的意见。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西财行知学〔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