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全力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不予毕业的决定、不授予学位证书的决定;
(四)学生认为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处理)决定的依据或程序失当从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1次为限。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律师等9至11人组成。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行政楼302室)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负责统筹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设1至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十条 委员任期为2年,期满可续任。
第十一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应定期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诉请求,并做好登记;
(二)对学生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申诉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年龄、二级学院(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积极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若申诉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依据《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申诉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此项申诉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处理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交行政办公会会议进行研究。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作出相关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应回避;
(二)就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程序进行讨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由申诉学生和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当面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议后作出复查决定,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
(五)根据复查结论出具《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见附件2),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建议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三)建议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及时送达本人,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在校内发布公告(含在校园网上公告);
(三)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决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之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行政办公会讨论;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之后,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中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诉人 |
| 性 別 |
|
专业班級 |
| 学 号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诉事项和理由 |
|
申诉要求 |
学生签字: |
备 注 |
|
学生处 制
附件2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复查第 号
申诉人 |
| 性 別 |
|
专业班級 |
| 学 号 |
|
申诉事项 |
|
复 查 决 定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学生处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