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关心党和国家大事,政治敏锐,思想上进;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能在学生中起积极影响作用;
(七)当年奖学金评定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及其以上;
(八)全学年无迟到旷课现象;
(九)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向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后的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西财行知学〔2015〕16号)同时废止。
抄送:董事会,档(2)。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2021年5月27日印发